中共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党委管理的新提拔任用的七级职员以上干部。岗位交流任职的中层干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承办。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领导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可根据情况委托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谈话。
第四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形式
(一)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的方式,谈话时间原则上在党委发文后一到两周内进行;
(二)谈话前需将时间、地点提前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第五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二)明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要求;
(三)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要求;
(四)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五)听取提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做法,并作出廉政承诺;
(六)学校党委、纪委要求廉政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凡提任中层干部在任职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二)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一)凡属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二)学校纪委对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情况进行跟踪,对不落实谈话内容的,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