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公室 执纪审查室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次数:423



苏食院纪发〔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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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及时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地履职尽责,进一步增强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苏纪办发﹝2019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对其他人员实施谈话函询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

第四条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广、内容较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较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反映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谈话函询。

(一)问题比较笼统、模糊,可查性不强,但有必要进行提醒的;

(二)问题简单、明确,不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易于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

(三)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一般性问题的;

(四)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合谈话函询核实的;

(五)综合考虑被反映对象的实际情况,运用谈话函询处置方式更合适、效果更好的;

(六)已经退出现职且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但不宜直接了结的;

(七)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事项。

第六条谈话函询由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谈话函询工作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讲究方法策略,注重心理疏导,做好思想工作,保证纪律审查安全。

第八条实施谈话程序

(一)分析研判。纪委办公室收到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后,应认真进行分析研究;符合谈话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提出实施谈话的初步意见。

(二)报批审核。承办部门制作谈话方案、安全预案、反映问题清单(摘要)等材料,呈报领导审批。对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谈话通知。经批准谈话,承办部门应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电话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并认真做好电话记录。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将谈话分为三种情形:一般谈话、委托谈话和提请谈话,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工作记录。

1.一般谈话由校纪委有关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级实施。

2.为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纪委可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

3.对学院(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的,经校纪委负责人批准后,可提请校领导实施谈话。

(五)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要在谈话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将说明材料交纪委办公室。被谈话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纪委办公室。

(六)承办部门收到被谈话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谈话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要求被谈话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
    (七)谈话工作在谈话结束后1个月内办结,承办部门形成情况报告、处置意见以及相关审批材料后按程序报批。
    (八)谈话工作结束后,纪委办公室应将相关材料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
    第九条 实施谈话工作要求
    (一)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二)纪检工作人员进行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三)实施谈话的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对外泄露。

第十条实施函询程序

(一)分析研判。纪委办公室收到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后,应认真进行分析研究;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提出实施函询的初步意见。

(二)报批审核。承办部门制作函询方案、反映问题清单(摘要)等材料,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经批准函询的,纪委办公室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函询人发函,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
    (四)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材料由被函询人所在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

(五)承办部门收到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函询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要求被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其中,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仍需其所在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六)函询工作在函询结束后1个月内办结,承办部门形成情况报告、处置意见以及相关审批材料后按程序报批。

    (七)函询工作结束后,纪委办公室应将相关材料存入被函询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实施函询工作要求

(一)实施函询的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二)被函询人为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主要负

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发函回复校纪委。

第十二条 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纪检机关要形成谈话函询工作报告,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建议进一步初核或转立案调查;

(二)经谈话函询拟予以了结或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或组织处理的,还应报对口联系的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审核。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负责解释。

 


 

中共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520

 

 

 

 

 

 

  


中共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205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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